Sunday, November 05, 2006
概念分析的困境:Kripke VS. Quine
左為 W. V. Quine;右為 Saul Kripke。
在哲學的歷史演變過程中,主流的論調向來認為「先驗的分析命題」一但為真,則一定是必然為真的(necessarily true;例如「三角形有三個角」這個句子、或有些邏輯和數學命題不需要經驗去驗證就為真),相反的,一個為真的「後驗的綜合命題」則僅是適然真(contingently true;例如「布希是美國總統」這個命題可能只有在這個世界為真,但不見得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為真)。
這個主流觀點在蒯因(W. V. Quine)的批判下蒙上了一層陰影。身為二十世紀最出色的哲學家之一的蒯因(熟悉哲學的朋友若看到他的學生們一字排開,可是十分驚人的,例如:Donald Davidson、David Lewis、Daniel Dennett、和華裔哲學家王浩等),在1951年發表了可能是近代最具影響力的一篇哲學論文<經驗主義的兩個教條>(Two Dogmas of Empiricism),他在論文中指出這種二分法並不盡然正確。他甚至懷疑分析哲學向來引以為傲的「概念分析」是不是真的能夠得出任何先驗的必然真理。蒯因的這個批判深深的動搖了分析哲學的根基,因為如果這些被分析出來的概念不是必然的真理而只是適然真,那分析哲學的地位和價值就大受質疑了。
面對蒯因的質疑,另一位哲學家Saul Kripke挺身而出挽救了分析哲學面臨崩解的命運。這位Kripke是合許人呢?如果問起當今「還活著」並對世界最有貢獻的哲學家是誰? 那Saul Kripke可能是首選之一。這位最近剛要過66歲大壽的哲學、語言、與邏輯學家(曾獲哲學界諾貝爾獎 Schock Prize,並被譽為是維根斯坦之後最偉大的哲學家),在1980年的名著<Naming and Necessity>中提出了他的嚴格指稱詞(rigid designator)理論,首次確立了「後驗必然真(a posteriori necessities)」的可能性。
什麼是「嚴格指稱詞」理論呢?在Kripke之前,主流的理論(描述詞理論)主張一個名詞的意義(sense)是由一組與該名詞相關的描述詞(由說話者所定義)來決定,而該名詞的指涉對象(reference)則是任何符合該組描述詞的物體。Kripke認為這樣的理論會面臨某些問題。舉個例子來說,如果在某個可能世界中發現一種所有功能和可觀察性質(除了化學結構外)都和地球上的水相同的物質,但它的化學結構是XYZ而不是H2O,我們還可以稱它是水嗎?對Kripke之前的理論來說,XYZ和H2O都是水,因為她們都符合水「無色、無味、可以喝」等描述,所以如果採用描述詞理論便會出現混淆的可能。
有鑑於此,他主張一種新的「嚴格指稱詞」理論:一個名詞只能嚴格的指稱對應到某一特定物體或物質。對Kripke的嚴格指稱理論而言,「水」這個名詞只能嚴格的指稱到H2O,任何其他「像水」(具有完全和水一樣的可感知性質)但不是H2O的物質(例如XYZ)都不能稱之為「水」。因此,在Kripke的嚴格指稱理論架構下,面對這種情況時不會產生混淆。
那什麼是「後驗必然真」呢?在嚴格指稱詞理論架構下,「water等同於H2O」這個命題就是一個「後驗必然真(a posteriori necessities)」的命題(意思是說只能透過科學檢驗來驗證其真假值),而當其真假值確定後,這個「後驗必然真」的命題便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成立(意思是說water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會對應到H2O或者說等同於H2O)。
因此,這個向來二分的版圖(先驗必然 / 後驗適然)在Kripke之後出現了一種新的可能性:後驗的知識也有可能是必然真的。這樣的主張不但描繪出了一種嶄新的形上學觀點,也適時為分析哲學的概念分析提供了某種可以實現「必然真」的立論基礎,形同為概念分析哲學注入一劑強心針。
不過,要判定誰勝誰負或許還早。這兩方的觀點都仍在不斷的爭辯中。很多人認為蒯因的論文中沒有決定性的論證,也有很多人認為Kripke的主張過於訴諸「直覺」而缺乏令人信服的基礎。這種一如理性論與經驗論爭辯千年般的典型哲學僵局,或許正是哲學迷人的地方吧。
-- 有興趣者可參考(感謝)AH 提供的一篇 Jerry Fodor的文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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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comment:
我隱約記得,XYZ與H2O的例子似乎是Putnam在「The Twin Earth thought experiment」所舉出的例子吧?
Putnam談論的natural kind terms和Kripke談論的rigid designator不盡相同。誠如Kripke的書名「Naming and Necessity」他明白說到的rigid designator幾乎只有「專名」專名(proper name),還有極少數像是數學的圓週率「π」等,而非如「H2O」的natural kind terms。或許是您混淆了Kripke跟Putnam的理論。不諱言地,他們的確有風格相似之處,但是兩人論證的方向迥異:(我模糊的記憶中似乎是)Kripke質疑傳統描述理論,對名字的意思(sense)或指涉對象(referent)的看法,而Putnam則從他的孿生地球例示了「意義不在腦袋中」的有趣觀點。您在說明Kripke的理論時用諸如「Mark Twain is a writer 」、「Mark Twain is Samuel Clemens」與、「Mark Twain is Mark Twain」間不同真值條件的對比,似乎更適當。您說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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