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希特勒政府主張猶太人該殺的氛圍下,如果老王宣稱隔壁鄰居是猶太人,結果就會導致鄰居被殺。如果你就是老王,你可以因為有言論自由,就宣稱隔壁鄰居是猶太人嗎?即使你真的確定隔壁鄰居是猶太人、即使你的確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說出這個事實,但在「言出鄰人必死」的邪惡環境中,你仍應該作出此宣稱嗎?
我在 2015 年初的一篇文章,引來了一篇戰文。先來前情提要一下:
- 首先是我在泛科學寫了篇〈哲學排擠女性?〉。
- 接著是楊梓燁的回應:〈回應〈哲學排擠女性?〉〉。
- 我的反擊:〈間接排擠女性?哲學人難辭其咎!〉。
- 然後是黃頌竹的最新跳殺:〈哲學人在性別歧視上的道德責任〉。
但是,這球好像殺出界了 =="
到底我們在爭論什麼呢?簡而言之,社會上似乎存在著以下三個現象:
甲、社會上相信A(A=女性不善邏輯思維天賦)
乙、哲學人主張B(B=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)
丙、由甲和乙交互作用導致C(C=哲學對女性不友善)
乙、哲學人主張B(B=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)
丙、由甲和乙交互作用導致C(C=哲學對女性不友善)
現在我們先假設這三個現象確實存在,然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:該如何消除C。楊梓燁認為應該放棄甲。我認為應該放棄乙。
我認為應該放棄乙的原因有三:一是「放棄乙」較具可行性,二是「哲學就是在破除迷思」,而「乙」是迷思,所以應破除,三是「若不放棄乙,將會導致惡果」。
黃頌竹的反駁(一):可行性不能作為理由。
我的回應:我同意可行性不能作為唯一理由,因為有時候較可行的做法確實會產生道德上的遺憾。但是,如果推行某個較可行的做法並不會產生明顯的道德遺憾時,訴諸可行性有何不可?在這個例子中,我看不出「放棄乙」(哲學人放棄主張B)這個行為會產生怎樣的道德遺憾。
如果哲學人放棄宣稱「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」真的會產生道德遺憾的話,那可能就是「哲學人被迫放棄了宣稱某個命題的的自由」。但是「放棄宣稱某個命題的的自由」和「導致某個族群受到壓迫」相比,後者似乎較為嚴重,因此兩者相權應選擇前者。(請見我在以下反駁三中提出的原則)